一般销售条款
此条款为芳悠商贸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我方)的一般销售条款,客户从我方订购产品,即默认接受此条款。此条款将在第一次报价给客户时予以提供。并将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。
版本:2020-01
- 产品定价:
我方产品定价根据报价单约定,除另有约定外,报价单有效期最长为一个自然月
- 交货日期:以报价单明细为准 (预付方式按照收到货款日开始计算)
- 交货方式:除非有书面约定,货物将被送至指定地点的收货部门或者公司前台接待处。客户需自备卸货工具进行卸货、搬运等后续工作。
- 产品质量保证和保修:
- 我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制造时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或生产商标准。并对其产品提供一年的有限质量保证。易损易耗件不在范围内。
- 如客户对其采购的商品进行改造或改变用途,则不再适用质量保证,其带来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- 我方保留技术发展与型号更新的权利。可能出现的印刷、数据录入、排版等错误不构成主张权利的根据。商品目录中的颜色可能因印刷原因与实物存在色差
-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:
- 客户在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货号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,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,自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;客户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未通知乙方的,视为货物合乎约定。
- 客户因使用、保管、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,不得提出异议。
- 我方在接到客户书面异议后,应在三十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客户处理情况,否则即视为默认客户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。
- 退换货:
- 客户收货后,因本合同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需要退换货,请在收货后三日内联系乙方,办理退换货手续。
- 客户因订货错误原因办理退货,应当在收货后三日内联系我方,办理退货手续。因订货错误原因造成退货,由客户承担退货运费自行退回我方提供的退货地址。
- 客户退回货品时应当保持包装完整,并且确保未曾使用。
- 特殊定制的产品或列明不在退换货范围内的产品,将不接受退换货。
- 售后及维修:
- 在保修期内,我方将安排寄送配件等方式进行维修服务。如经三次维修仍不能达到约定的功能质量,客户可以进行退换货。或者我方折价给客户继续使用。折价金额不超过原产品销售金额的30%。
- 保修期外维修,我方将提供收费维修。具体按照需要维修的项目另行约定。
- 责任:
我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可预见的损失,但故意违约的情形不在此列。除此以外,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- 不可抗力
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(政府措施、电力供应不妥、罢工内乱、战争、锁闭、盗窃、恶意破坏、火警、台风、电击天灾等)不能履行合同时,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,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后,允许延期履行、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,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。
-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
客户与我方之间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,并按其规定进行解释。所有合同争议纠纷由芳悠商贸(上海)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